截至2012年,技术上可在合理时间内分析处理的数据集大小单位为艾字节(EB)[8]。在许多领域,由于数据集过度庞大,科学家经常在分析处理上遭遇限制和阻碍;这些领域包括气象学、基因组学[9]、神经网络体学、复杂的物理模拟[10],以及生物和环境研究[11]。这样的限制也对网络搜索、金融与经济信息学造成影响。数据集大小增长的部分原因来自于信息持续从各种来源被广泛收集,这些来源包括搭载感测设备的移动设备、高空感测科技(遥感)、软件记录、相机、麦克风、无线射频识别(RFID)和无线感测网络。自1980年代起,现代科技可存储数据的容量每40个月即增加一倍[12];截至2012年,全世界每天产生2.5艾字节(2.5×1018字节)的数据[13]。
大数据几乎无法使用大多数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处理,而必须使用“在数十、数百甚至数千台服务器上同时平行运行的软件”(电脑集群是其中一种常用方式)[14]。大数据的定义取决于持有数据组的机构之能力,以及其平常用来处理分析数据的软件之能力。“对某些组织来说,第一次面对数百GB的数据集可能让他们需要重新思考数据管理的选项。对于其他组织来说,数据集可能需要达到数十或数百TB才会对他们造成困扰。”[15]
随着大数据被越来越多的提及,有些人惊呼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了,2012年《纽约时报》的一篇专栏中写到,“大数据”时代已经降临,在商业、经济及其他领域中,决策将日益基于数据和分析而作出,而并非基于经验和直觉。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对大数据感兴趣,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商学院或咨询公司用来哗众取宠的时髦术语(buzzword),看起来很新颖,但只是把传统重新包装,之前在学术研究或者政策决策中也有海量数据的支撑,大数据并不是一件新兴事物。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带来无数的机遇,但是与此同时个人或机构的隐私权也极有可能受到冲击,大数据包含各种个人信息数据,现有的隐私保护法律或政策无力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有人提出,大数据时代,个人是否拥有“被遗忘权”,被遗忘权即是否有权利要求数据商不保留自己的某些信息,大数据时代信息为某些互联网巨头所控制,但是数据商收集任何数据未必都获得用户的许可,其对数据的控制权不具有合法性。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就“被遗忘权”(Case of Right to be Forgotten)一案作出裁定,判决谷歌应根据用户请求删除不完整的、无关紧要的、不相关的数据以保证数据不出现在搜索结果中。这说明在大数据时代,加强对用户个人权利的尊重才是时势所趋的潮流。Flink+ClickHouse 玩转企业级实时大数据开发领取,嶶:lilia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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