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性工程,其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量大,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找准定位,抓住关键,明确方向,形成合力,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重视四个问题:
一、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
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共享、技术传播手段等都还不健全,市场发育也不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还相对薄弱,征信行业的培育也比较差。因此,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经过数百年探索主要依靠市场自然形成。要在较短时间内建设信息通畅、应用广泛、服务高效、约束有力的信用体系,就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从法律制度层面设计、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等方面整体考虑,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二、加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
我国信用方面的信息有70%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因此,首先要抓紧落实政府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使之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法定内容。如果没有政府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公开,开放式的征信活动就无从谈起。目前,某些政府部门对自己掌握的信用信息只用于本职监管,不向其他部门和社会公开,这样就会制约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成为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要求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其中也包括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如果公共信用信息真正做到了公开和共享,不仅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效率会提高,我国商业化的征信服务也将会得到快速发展。
三、制定信用信息数据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信用标准不同于信用服务和信用建设规划,后面两项工作可以先行先试,而信用标准如果各地标准不同,必然会给将来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信用技术平台带来极大障碍,并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信用标准一定要先行,做到全国统一。有关部门要尽快统一信用建设中的标准,包括数据采集标准、数据处理方法、技术手段、技术接口、评价标准和操作规则等,从而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
四、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服务体系
一是要加强信用方面的公共服务和综合监管,并推动诸如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的区域性联动机制;二是要政府不能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直接或委托其他企业从事商业经营,也不能搞某个领域的征信垄断;三是要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诚信监管,经营必须保持征信行业的适度竞争,严防并严处信用服务企业有造假谋利的行为;四是为了培育商业化的征信市场,政府除了要开放公共信用信息,还要带头使用征信产品,在项目招投标、财税扶持项目、投融资项目、公务员录用以及市场监管中积极使用信用报告,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在经济交互中使用信用产品,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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