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处置涉疫情的高感染性废物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2)更新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
(3)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稳定,自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前1年内无超标排放记录。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对比表(格式参考附件2);
(3)环评批复或备案材料;
(4)排污许可证;
(5)更新前项目环境竣工保护验收意见;
(6)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格式参考附件3);
(8)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9)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10)绩效自评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11)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监测报告;
(1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1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处置涉疫情的高感染性废物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投资必须由项目单位承担;
(2)已完成投资决算;
(3)实施后提高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工程设计方案;
(3)环评批复或备案材料;
(4)排污许可证;
(5)更新前项目环境竣工保护验收意见;
(6)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格式参考附件3);
(8)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9)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10)绩效自评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11)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监测报告;
(1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1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业入园扶持项目补贴
1.资助方向
鼓励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结合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补贴,按企业原环评批复、原排污许可证中日排放水量指标,一次性补贴500元/吨;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补贴。
3.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
(2)项目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入园基本条件;
(3)入园后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
(4)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污水处理总量控制要求。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企业搬迁入园协议或合同证明;
(4)原环评批复、原排污许可证;
(5)入园环评批复、入园排污许可证;
(6)园区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符合所入驻园区的污水处理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入园时间、入园后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的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补贴
1.资助方向
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审核期内无噪声违法、集体信访投诉记录;
(2)项目自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追溯2年内无申报记录;
(3)项目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项目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施工场界隔声围挡(仅限声屏障,不包括钢结构装配式围挡、PVC围挡和砌筑式围挡)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63-2020)6.4.2要求及相关声屏障设计规范;
②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采取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63-2020)中“7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的相关措施深圳市补贴项目。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建筑施工合同;
(3)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4)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
(5)具有噪声监测资质(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
(6)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报告,并由国家、广东省噪声专家库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噪声专家库中的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7)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查验支付凭证、流水等);
(8)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9)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出具的自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追溯三月内无噪声违法、集体信访投诉记录的相关佐证材料(集体信访投诉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依规判断;审核期内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需再次核实近三月是否存在噪声违法、集体信访投诉记录);
(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2)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等证明材料;
(3)项目应在自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追溯3年内建设完成。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查新报告;
(3)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4)项目工程设计方案;
(5)环评批复或备案材料;
(6)排污许可证;?
(7)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格式参考附件3)
(9)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10)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11)绩效自评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1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1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自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且效果明显的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投资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2)已完成投资决算。
(3)项目实施后,生态工程区生态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逐步增强。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实施方案;?
(3)绩效自评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4)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格式参考附件3)
(5)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7)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七)重点领域生态环境能力建设项目
1.资助方向
对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技术发展、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的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前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建设费用全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后形成我市政府固定资产,实现我市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提升;
(2)已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已明确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标准、预算明细、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
(3)不能为其它专项资金配套项目。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盖章);
(2)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明细;
(4)项目主要设备、设施三方询价材料;
(5)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6)项目绩效目标表(格式参见附件5);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八)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1.资助方向
支持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上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
3.申报条件
(1)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正式文本。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本年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单及保险费发票;
(4)上一年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单及保险费发票;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九)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
1.资助方向
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服务平台位于本市且运营两年以上;
(3)服务平台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4)服务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5)服务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6)服务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4)建设单位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服务平台上两年度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及汇总项目清单;
(6)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7)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清单及任职证明;
(8)服务平台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9)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十)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
1.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企业。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不予奖励。
3.申报条件
2021年度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定为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扶持
1.资助方向
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支持环保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5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支持(建设费用小于50万元,按照实际费用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方。
(2)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获得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推荐;
②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相关环保技术的共性开发、研究咨询、交流转化等服务。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确认盖章);
(2)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3)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
(4)项目建设运行报告;
(5)服务平台上一年度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及汇总项目清单;
(6)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7)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9)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绿色创建补贴
1.资助方向
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教育能力,鼓励各类环境教育场所、环保设施积极开展公众环境教育,推动全市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通过环保专项资金补贴扶持,对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开展申报创建、举办环境教育活动进行适当补贴。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具体开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1)2021-2022年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单位,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3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15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类型 | 具体标准 | 一次性补贴 | 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 30万元 | 活动补贴 | 10次≤活动次数<50次 | 6万元 | 活动次数≥50次 | 10万元 |
(2)2020-2022年被命名为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2020-2022年被命名为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2020-2022年被列入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3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15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类型 | 具体标准 | 一次性补贴 | 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 | 10万元 | 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 | 20万元 | 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 30万元 | 活动补贴 | 10次≤活动次数<50次 | 5万元 | 活动次数≥50次 | 8万元 |
(3)2020-2022年被命名为深圳市自然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深圳市自然学校、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3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15人的,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类型 | 具体标准 | 一次性补贴 | 深圳市自然学校 | 10万元 | 活动补贴 | 30次≤活动次数<50次 | 5万元 | 活动次数≥50次 | 8万元 |
(4)上述一次性补贴及活动补贴,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情况,于创建命名当年起,3年内分批发放。
3.申报条件
(1)符合绿色创建补贴支持领域的单位(申报主体可以是创建单位,也可以是由创建单位委托的运营机构,但需创建单位证明申请补贴的内容与委托运营的内容不重复);
(2)申领了向公众开放环境设施、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其中一个项目的补贴(包括一次性补贴和活动补贴)的单位或机构,不得重复申领另外两个项目的补贴;
(3)已领取了年度市科协科普宣传补贴的活动项目,不作为有效活动计入本扶持计划活动补贴。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市生态环境智能管控中心确认申报项目具体开展情况并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单位申请一次性补贴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正式命名文件。
(以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活动补贴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的正式命名文件;
②申请年度历次活动方案或活动通知;
③申请年度历次活动参观人员签到表。
⑤申请年度历次活动现场参观图片;(每次活动不少于4张,至少一张活动合影、使用水印相机)
(每次参观活动均需提供第②、③、④项佐证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受委托的运营单位的,应另提供运营单位与创建单位的委托服务合同,并由创建单位出具准许运营单位申报补贴的书面证明。)”
六、立项流程
发布指南—在线受理申报—形式审查—技术核查—专项审计(工业入园扶持项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绿色创建补贴无需此环节)—入库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及拨付资助资金。
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九、收费
无。
十、相关附件
附件1: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单位名称 | | 项目类型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移动电话 | | 账户信息 | 开户名称(需与项目单位名称一致)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项目建设内容 | 温馨提示:项目建设内容请简要填写,概括主要建设内容,例:
- 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简要介绍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的变化
- 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简要介绍污染处理设施所提高的处理能力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 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定未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 | 项目绩效 |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申请资助金额 | 万元 | 申请单位声明: |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详见表后《企业承诺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自行全额退还全部资助款项。 负责人: ?????????????????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承诺书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做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投入)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我单位承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为红牌。
3、我单位不属于未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4、我单位承诺申报项目不属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5、我单位承诺申报项目没有获得其它政府资金资助。
如违反上述事实造成申报文件失实,申报项目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问题,一经查实,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自行全额退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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